考研加油站 WWW.KAOYAN.COM
报考指南  考研复习  考研心路  考研资料  考研资讯  考研数学  考研英语   考研政治  考研专业课  在职/专业硕士  考研院校
考研加油站 > 在职硕士 > 法律硕士 >

《刑法》必备法条节选(12)

http://www.kaoyan.com    2001-05-22       【字体: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在征兵工作中掏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Google
热门搜索:  在职研究生 | 出国 | 留学 |  英语 | MBA |  求职 | 招聘 |  交友 | 理财

查看网友评论】【字体: 】【关闭窗口
 发表评论

 验证码:   
 请您注意

爱国 守法 自律 真实 文明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 - 友情链接
© 1999 - 2007 KaoY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考研加油站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754号 一鸣天下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