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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是我国的一种专业学位;
·是我国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
·是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为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一种专业学位;
·是我国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各行各业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而设立的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一种专业学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为Juris Master,简称J.M。
我国的J.M(Juris Master)与美国的J.D(Juris Doctor)的区别:
·两者类似,但在内涵和层次上有所不同;
·美国的J.D培养的对象主要是律师,而且在层次上属于Doctor(博士);
·我国的J.M培养的对象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门人才,比较宽泛,在层次上属于Master(硕士)。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
第一,它是一种专业学位。它虽然与法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
第二,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
第三,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由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的,这个学位的培养目标就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一种学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背景:
·在国际上,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法学院只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法律专业不在本科阶段开设,也就是要求法律人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专业背景,因为在社会中发生的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每一个领域,都与具体的专业息息相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项事业必将逐步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大批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目前我国法律人才专业口径过窄,人才规格单一,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求,由此法律硕士应运而生。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
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培养工作不仅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衔接,还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其他专业学位教育相联系。
此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总之,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科学地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培养工作和培养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迫切需求。
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设于1995年,1996年首批招生;
·2000年开始联考并限招非法律专业考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
·法律硕士限招非法律专业考生,不再划分具体专业,其知识结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主要为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及企事业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
法学硕士:
·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区别有:
第一、培养目标不同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属于专业性学位,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含同等学力者),不再划分具体专业,其知识结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法学硕士学位处在同一层次上,但各有侧重。前者是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后者是学术型、专业型高级法律人才;
·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属于学术性学位,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主要培养面向法律教学、科研和实务部门的专门人才。
第二、招生条件不同
·法律硕士要求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不得报考法律硕士13个法律专业为: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法学硕士无此限制;
·对于同等学历是否招收从各校规定,关于网上“法学硕士不招生同等学历”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三、招生命题方式、试题难度、应试难度不同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考研公共课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法律硕士专业课是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有统一大纲,已形成了规范的复习教材,难度有限。目前录取分数线相对较低,达到国家线基本就能考上,名校录取分数线和国家线相差不大,录取比例高,入学竞争压力小,考生可以通过参加一个好的培训大大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参加系统培训的考生通过率高达50%以上,有的达到70-80%。但随着越来越多的非法律专业的有志之士投身于法律行业,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亦呈难度增大的趋势;
·法学硕士专业课是有资格招生的高校各自单独命题,法学硕士考生大多数为法律专业考生,竞争压力大,名校考取比例高达1/20-50,参加法学硕士专业课考试,其难度有目共睹。
第四、教育方式不同
·法律硕士不分专业,入学后主要是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注重实践和应用,入学后才设导师,每个导师带的学生相对要多;
·法学硕士入学时就有固定导师,专业划分较细,研究领域一般只有一个方向,研究有向深度发展;
·对于非法律考生,如果学习法律从一开始就选定一个较细专业方向,并无益自身的发展,故两种教育方式的不同取决于考生的起点与背景,并非主要区别。
第五、未来的就业情景、发展潜力稍有不同:
·法律硕士的就业范围要比法学硕士宽广的多,除了法学硕士就业的范围外,法律硕士还为企业管理及行政管理培养综合素质的管理人才。在法律实务方面,法律硕士因其跨专业的背景,在实务工作中更易发挥其专业优势。随着法律硕士毕业生增多,法律硕士毕业后显现出的综合能力已经得到普遍认可;
·法学硕士更注重法律教学和研究方面,读博士是必由之路。
我国目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包括两种:
第一种,参加每年1月份全国50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招生对象为应届或往届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者);
·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100分)、外语(100分)、专业基础课(150分)、综合课(150分),实行全国联考;
·考试大纲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
·录取类别包括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
·学习方式有全日制脱产学习和在职不脱产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种,参加每年10月份全国50所高校联考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即“五部委法硕”)
·招生对象为具有法律或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法律实践部门的在职人员;
·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语、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
·考试大纲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考试大纲》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
·录取后全部委托培养,采取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兼读等多种方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截至2006年,50所实际招生院校一览表
北京市7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科学院(06年停止招生) | |
上海市4所—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湖南省4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 | |
江苏省3所—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 湖北省3所—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 | |
四川省2所—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辽宁省2所—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 吉林省2所—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 福建省2所—厦门大学、福州大学 山东省2所—山东大学、烟台大学 河南省2所—郑州大学、河南大学 陕西省2所—西北政法学院、西安政治学院 | |
天津市1所—南开大学 河北省1所—河北大学 山西省1所—山西大学 浙江省1所—浙江大学 安徽省1所—安徽大学 广东省1所—中山大学 海南省1所—海南大学 贵州省1所—贵州大学 云南省1所—云南大学 甘肃省1所—兰州大学 重庆市1所—西南政法大学 内蒙古1所—内蒙古大学 黑龙江1所—黑龙江大学 江西省1所—江西财经大学 | |
享有自定 分数院校 |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山东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湖南大学、武汉大学、 兰州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 |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2.计划内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3.计划外委托培养:招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4.计划外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4000元不等。
·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
·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
·法律硕士实行导师组集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学力是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的简称,指一个人的知识水平以及在接受知识、理解知识和运用知识方面的能力。
·同等学力指学习经历不同,但在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方面达到同等程度的人员。通常指申请学位者或报考研究生的考生中,虽然没有大学本科或者硕士生、博士生学历(包括获得相应的学位),但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达到了相当于大学本科或硕士生毕业以及博士生申请论文答辩时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人员。同等学力是非本科、硕士生毕业者报考硕士生、博士生,以及不具备硕士生、博士生学历的人员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时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同等学力资格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以及接受其报考或申请的单位审核。
·学历指一个人的学历经历。
·同等学历指具有与某级教育相同层次的学历或者获得同级教育但非同一学科、专业的毕业证书(包括相应的学位)。
·本科同等学历是指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但业务水平达到本科生毕业水平的人员。国家对以同等学历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基本要求是大专毕业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
·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本科学历是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本科往届生可以直接以本科生的资格报考。而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由于报考时(每年的11月中旬)并没有取得本科学历,所以只能以同等学历的资格报考,不同于全日制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生是可以以本科生的资格报考的。
·在国家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各校又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同等学历的考生的报考要求规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如必须通过英语四级;发表过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等等。此外以同等学历报考的往往还要加试几门报考专业本科主干课程。另外有部分院校只招收本科考生,并不招收同等学历考生,所以以同等学历报考的考生,在报考前必须先通览一下各校的招生简章,选择合适自己的院校之后,再准备复习,以免做无用功,花费许多不必要的时间。
·同等学历的概念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参考意义。如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同等学历考生(非某一学科专业毕业的本科、硕士生或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跨学科、跨专业报考硕士生、博士生;在学位工作中出现的非本学科、专业毕业的同等学历申请者(硕士、博士研究生或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跨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
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份),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力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也可报考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一)初试
1、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教育部统一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份。(在职的一般在十月份)
3、“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语、专业课一(民法、刑法)、专业课二(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专业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二)复试
·最低复试分数线:教育部对应届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最低复试分数线;
享有自定段权利的院校由该院校自定;
法律硕士应试科目有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招生单位一般进行差额复试;
报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到其他学科专业复试,未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法律硕士专业录取。
·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
自定分数院校 |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山东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湖南大学、武汉大学、兰州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