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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三校名师·法律硕士羊皮卷》网络版

http://www.kaoyan.com    2006-03-28   考研加油站   北京环宇学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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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取你的前辈所作的一切,然后再往前走!
                         
                    --托尔斯泰

法理学在综合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大。可以说,法理学是综合考试中最重要、也是难度最大的组成部分。法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法的一般知识和普遍原理,属于法律的共性的、规律性的知识。考试时考查的重点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以及通过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因此,应在理解的基础上强化记忆,重在理解。

一、法理学重点

·绪论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学的含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二、重点习题:

1、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大致有:

(1)指导思想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剥削阶级法学尽管形形色色,但大都是以唯心史观为指导。

(2)阶级基础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他公开声明自己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它的内容中凝结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反对剥削制度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经验。而剥削阶级的法学,反映着剥削阶级的权力观和法律要求,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为了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法学,是压迫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而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学由于他们的指导思想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更由于他们大都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所以,都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以表明他们是不站在任何阶级立场上的、超阶级的、纯客观的研究问题。

(4)在一系列的根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其次,与否认法的阶级性相联系,剥削阶级法学总是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再次,剥削阶级法学大都把法视为永恒的现象,从而忽视了法与社会存在、客观规律的原则界限;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神意论、理性论、规范论、意志论、自由论、事物性质论、民族精神论、利益论、社会控制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律的特征

二、重点习题

1、分析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请结合法的本质原理对这句话进行分析。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法的关系既不能从他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者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一样,都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这就是说从阶级或者阶级社会的本质方面看,法律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一样,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只不过法律是被“奉为法律”,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的这种意志而已。

因此,这段话不仅指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而且对认识一切法的本质都有方法论的普遍指导意义。这段话集中揭示了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阶级本质来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法律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即指出了法律的物质根源、物质制约性。

2、简述法律的特征

答:法律的特征有: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起源的原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奴隶制法的特点、封建制法的特点、资本主义法的特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二、重点习题

1、简述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答: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2、简述法系的概念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答: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一种对法律的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他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两大法系的区别主要有: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法律的作用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作用的含义、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二、重点习题

1、简述法律的社会作用与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考察的基点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统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考察基点的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社会作用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律就能发生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2、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2)法律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

(3)法律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法律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5)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6)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3、简述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答:首先,法律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其次,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

再次,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

最后,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有时不能对紧迫的社会事件作出及时应对或处理。

·法律制定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的特征、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的效力

二、重点习题

1、简述立法体制的概念以及我国的立法体制。

答: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称为立法体制。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独创了“一元、两极、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所谓“两极”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可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2、简述法律制定的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答:(1)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是民主体现之一,是保证法律得以正确制定的有效措施,不论是哪一级、哪一层次的法律制定,都要依照该级、该层次的法定程序制定。

(2)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这就要求:

第一,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

第二,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

第三,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法律体系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二、重点习题:

1、简述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与联系。

答: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是指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两者的区别有:

(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则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属于规范体系。

(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括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结果。

(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一国的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和借鉴。

两者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

(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法律要素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规则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说)、法律原则的含义和种类

二、重点习题:

1、分析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

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请对这一法律条文包含几类法律规范进行分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4条的规定,包含了两类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三类。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禁止性规则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在法律条文中通常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汇表述。第54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是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在法律条文中通常以“禁止”、“不得”、“不准”等词汇表述,第54条中规定“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是禁止性规则。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渊源的含义和分类、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二、重点习题

1、简述法律渊源的分类。

答: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就是因为它是由特定主体以特定方式创制出来的,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的分类主要有:

(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可以将法律渊源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可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2、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特点。

答:第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必须含有一定的行为规则,表现为以条文形式规定的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

第三,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依据。

·法律实施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执法的含义、特点与原则、司法的含义、特点与原则、守法的含义、守法的构成要素、特点与原则、法律监督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二、重点习题

1、简述司法的含义和特点。

答: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性活动。

司法的主要特点是:

(1)司法的被动性。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2)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中立性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到这些非法律因素的左右。

(3)司法的形式性。司法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法律家所谓的“事实”)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

(4)司法的专属性。司法权不可传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司法的终极性。一旦被司法审查,那么其效力随审查结果而定。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解释的含义与分类、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推理的方法

二、重点习题

1、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以及必要性。

答: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它有助于解决法律实施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一般与具体的矛盾,是完备立法的需要。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2、简述实质推理的特点。

答:法律适用的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其特点有: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法律关系(难点)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二、本章重点习题

1、论述题:试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答:所谓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

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和义务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力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他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方面。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等。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得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加强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出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如所有权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调整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在于保护和实现人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力处于主导地位,权力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的原则、免责的原则、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二、本章重点习题

1、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其构成要件为:

(1)主体。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2、分析题:张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追究了他的法律责任。但张明所违反的法律是张明出国

期间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张明并不知道,回国后也无人告知他。张明认为不知者不为过,法院不应

当根据他不知道的法律处罚他,至少应该考虑对他予以减轻处罚。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基本原理分析以上案例。

答:张明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要求的。同时,法院是否追究某人的责任,不是根据此人是否知道有关法律的规定,而是根据他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并且构成违法。

因此,张明不知道某个法律而违反了这一条法律,不影响法院对他的追究。法院是否对行为人减轻处罚,也不是根据行为人是否知道了有关规定,而是根据他的行为的性质、后果、行为与后果的联系等。张明不知道某一法律而违反了这条法律,不能成为法院应当对他减轻处罚的理由。这也是法律的归责原则中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治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治与法制的含义和区别、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法治原则、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标志

二、本章重点习题

1、简述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答: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

2、简述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推动作用。

答:(1)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有助于培育和激发人们追求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的法律积极性,而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又是法制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意识的增长,是法治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

(2)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规则调整,从而促进了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又是法治的制度基础。

(3)市场经济培育了社会的自制能力,造就了一支从外部制约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这支力量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规制政府权力,从而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平衡,保证国家权力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法律与社会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二、重点习题

1、简述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关系。

答: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两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二者简单等同。

二、法理学难点

1、法的优越性与局限性。
  2、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联系与区别。
  3、法律行为与一般社会行为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4、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5、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6、法律制裁与一般纪律制裁的区别。
  7、为什么说法律关系属于事项社会关系,而不是物质社会关系。

三、法理学易出错点

1、法的特征与本质方面不能混同。
2、制定法与习惯法不同,二者在阶级性、强制性集约束力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3、在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阶段中,东西方的法律表现性质恰恰相反:东方奴隶制时期是以习惯法

为主,封建制时期是成文法;西方奴隶制时期是以成文法为主,封建制时期主要是习惯法。决不能笼统地说,奴隶制社会的法律都是习惯法(或成文法)。

4、我国的法律在性质上与过渡时期(1956年社会主义该着完成之前)、社会主义时期相适应,注

意不同阶段的区分。

5、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和更替的条件有所区别,不能混淆。

6、法的构成要素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并不相同,注意分辨。
7、在实例题中注意区分法律规范的不同种类,尤其注意种类之间的交叉。
8、注意区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种类与法律体系的框架。
9、法的分类有一般分类与特殊分类,注意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对应。

10、在实例题中注意区分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平权型与隶属型关系,注意他们之间的

交叉性。

11、区分法律法规、法律条文、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部门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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